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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观坤与谢彩燕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伍世统。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新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伍世统,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新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在1985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一见钟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子陈某丁,今在深圳打工;××××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戊,今在深圳打工;××××年××月××日长女陈某丙,已结婚到韶庆;××××年××月××日生二女陈某乙,外出打工。婚后,起初双方还有点夫妻的气息,第一个孩子出生不久,被告更是肆无忌惮,跟我、跟家婆动不动就吵吵闹闹,更甚者,被告长期跟随做斋、捉鬼的道士日出夜游。在她心里跟本就没有家,没有丈夫这个概念,双方在2012年农历八月十五那天发生争吵,被告带人把我打伤后,自己独自到平定圩租屋居住,几乎和我一刀两断,丝毫没有牵连,至今四年了,双方没有来往。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因为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异,加之被告脾气古怪,不愿与丈夫建家立业,不好好相夫教子,恪守妇道,而是整日寻欢作乐,日出夜游,抛夫弃子。把原来勉强建立的一丁点感情早已搞得彻底破裂,今已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辩称,1985年11月期间我经他人认识原告陈某甲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正式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现年28周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丁,现年25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年24岁,××××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陈某戊,现年22岁。四个子女除陈某丙结婚外,其余三个子女尚未结婚,这三个子女都已外出打工,原告称与我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异,还称我脾气古怪,不愿与丈夫建家立业,不好好相夫教子,恪守妇道,日出夜游,抛夫弃子等,完全不实。相反,原告脾气古怪,不做家务,不耕田,不种地,所有家庭事务都是我一力承担,我都没有怨气。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我白天耕田、种地,夜晚参与一些道工的活动,但是,原告极烈反对我夜晚做道工,为此,我们便产生激烈矛盾,甚至殴打我,不准我回家,而不是我不想回家的,更加不是抛夫弃子,我们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一定要离婚。我请强烈请求法院为我分割夫妻婚后共有房屋,划分责任田和坡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戊,原、被告婚生子女现均已外出务工。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8月15日因家庭锁事争吵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与子女于2014年共同在化州市平定镇蓬利村委会学头村建设房屋一幢,另外原、被告家庭还共有责任田若干亩、竹木一批。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农历8月15日起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三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称的房屋、竹木等属于原、被告夫妻与其子女共同所有,原、被告离婚后,可另案处理,责任田属村集体所有,可由村集体根据原、被告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