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现住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关于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汝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裁定书对刘某、王灵焕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2015年12月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郭红光执行员 王新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