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谢文权申请执行曹军民间借贷纠纷(2015)凯执字第5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权,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谢文权。被执行人曹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曹军偿还执行申请人谢文权借款本金、利息、追偿费共计384500.00元,案件受理费3565.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6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凯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彪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