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袁建兰等12名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08号原告袁建兰,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唐向文,男。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段明,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熊国民,男。委托代理人黄锋,男。本案其他8名原告名单见附录部分。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之东,该区政府国资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静怡,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袁建兰等12名原告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袁建兰���12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袁建兰等12名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建兰等12名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袁建兰等12名原告负担,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退还给袁建兰等12名原告。审判长 俞 震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殷耀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洁洁附录:本案其他原告名单原告黄耀勋,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喻翠华,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冯艳芳,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梅巧珍,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陈桂仙,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董竹梅,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计佑运,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原告陈玉华,女。委托代理人黄锋,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