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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哲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乐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廖晓瑜,总经理。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维持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人民币2770458.95元;二、变更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770458.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四、驳回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2元,由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负担16200元,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51元,由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珠海巨富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3.51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鹤山市智辉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横琴支行;户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账号:44×××57),冻结、扣划金额354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丽珊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