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汪时金与徐海森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时金,徐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010-5号申请执行人:汪时金,男,汉族,农民,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徐海森,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海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海森立即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森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