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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字第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钰与王某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钰,王某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字第064号原告:王某钰,女,学生,住霍山县。被告:王某忠,男,汉族,农民,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钰与被告王某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钰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