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字第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钰与王某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钰,王某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字第064号原告:王某钰,女,学生,住霍山县。被告:王某忠,男,汉族,农民,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钰与被告王某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钰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