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41号胡荣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41号罪犯胡荣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会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荣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胡荣军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胡荣军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荣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