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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贵山与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贵山,刘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605号原告:史贵山,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刘国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贵山诉被告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史贵山承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