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贵山与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贵山,刘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605号原告:史贵山,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刘国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贵山诉被告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史贵山承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