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邹应龙与邹文峰、杨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应龙,邹文峰,杨建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邹应龙。被执行人邹文峰。被执行人杨建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邹应龙申请执行邹文峰、杨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等。2016年1月1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邹文峰于2016年2月8日之前付邹应龙70000元,于2016年7月1日之前付邹应龙75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故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邹文峰未按本协议履行,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