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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115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锐,系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9年2月9日,其与被告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4日生育一子张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上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在外玩乐,对孩子不关心也不照顾,双方也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虽经多次规劝,被告丝毫不思悔改,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直到孩子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自从孩子出生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但其与原告断断续续的在一起生活。2015年7月份开始,其与原告正式分居生活,但与原告没有矛盾,不同意��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2009年2月9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4日生育一子张某,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孩子。现夫妻之间虽存在纠纷但不是不可调和,只要双方以构建幸福和谐家庭为己任,加强沟通,多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有所转变,故应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