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庆霞与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霞,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勘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5644号原告高庆霞,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召利,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志斌,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农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被告北京勘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3号商业楼5幢一层-49。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霞诉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勘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勘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霞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勘博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