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四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世杰与刘令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杰,刘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杰,农民。被执行人刘令军。申请执行人赵世杰与被执行人刘令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尹建军审判员  樊广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