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王某某,汉族,山东汇通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被告:吕某某,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