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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王某某,汉族,山东汇通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被告:吕某某,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