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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康玲与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玲,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康玲。被执行人黄志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10000元,利息30567元,案件受理费3111元,合计1436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志刚代为被执行人黄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康玲103111元,剩余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康玲自愿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