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0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朱国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朱国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089-2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国宝,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杰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