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梁师亮与广州雄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师亮,广州雄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84-1号原告:梁师亮,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广州雄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法定代表人:李凌静。原告梁师亮诉被告广州雄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刘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雯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