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与被告孙先明、青岛珍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孙先明,青岛珍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72号原告:王志,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孙先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珍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孙先明、青岛珍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