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连起犯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连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98号罪犯杨连起(乳名国庆),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0)临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起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连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连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连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杨连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连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