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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朝辉与荆之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朝辉,荆之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朝辉,男,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现住浙江省桐乡市。委托代理人:吕世来,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之远,男,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马朝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马朝辉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从事兔毛纺织生意,从2013年7月份开始向荆之远购买兔毛。双方于2015年1月11日进行结算,马朝辉共欠荆之远兔毛款1030000元,因无款给付,于同日向荆之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5年1月11日欠荆之远兔毛折款共计壹佰零三万元整1030000元)/马朝辉/2015年1月11日”。后经荆之远多次催要,截止到2015年3月8日马朝辉共偿还货款401000元,尚欠629000元货款拖延不付。为此,荆之远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马朝辉给付欠款629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荆之远向马朝辉出售兔毛,经双方结算,马朝辉向荆之远出具了欠款条据后,对尚欠货款629000元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在支付欠款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马朝辉拖欠荆之远货款,确给荆之远造成一定的损失,荆之远要求马朝辉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的计算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酌定为贷款基准利率140%,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荆之远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6日止,利息损失为10684.62元。荆之远主张催要欠款的车旅费10000元、律师代理费28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对荆之远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马朝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荆之远货款629000元及利息损失10684.62元;二、驳回荆之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13090元,由马朝辉负担。宣判后,马朝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且荆之远提供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荆之远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举证期限内,马朝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目的: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审理马朝辉的开庭传票和送达回证上均有颍上县人民法院的公章的事实。第二组证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目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审理马朝辉的开庭传票和送达回证上均没有颍上县人民法院的公章,不能代表系法院通知送达的事实。第三组证据:问询信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马朝辉在收到没有法院公章的传票后向颍���县法院问询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荆之远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的事实。荆之远质证意见:对第一、二、三组证据不了解,但是开庭当天书记员刘平给马朝辉打电话问他怎么没来。对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工艺问题与其无关。本院认证认为:马朝辉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查明:马朝辉与荆之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开庭当天,书记员刘平就马朝辉缺席庭审一事电话询问了马朝辉并告知马朝辉到颍上县人民法院接受询问,马朝辉没有到庭。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朝辉欠荆之远兔毛款629000元,有荆之远的陈述、马朝辉出具的欠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兔毛是否有质量问题。马朝辉明知荆之远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接到颍上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当天,颍上县人民法院又电话通知马朝辉到庭接受询问,马朝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按缺席判决并无不当。马朝辉上诉称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兔毛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马朝辉可就兔毛存在质量问题另案诉讼。马朝辉该部分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0元,由马朝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乐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