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长永与马新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永,马新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66号原告刘长永,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仪垂志,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新宇,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刘长永与被告马新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荀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