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字第2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桂娟与邢文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娟,邢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48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娟。委托代理人张素华。被执行人邢文印。申请执行人王桂娟与被执行人邢文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分四次给付申请执行110000元。到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有坐落滨海新区塘沽东海岸家园18-1-2603房屋一套轮候查封、有津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车辆手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房屋、车辆,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