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志勇与麦小红、何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勇,麦小红,何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贺志勇,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麦小红,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何汝贵,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勇诉被告麦小红、何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贺志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5元,由原告贺志勇承担。审 判 长 罗英典人民陪审员 苏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