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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志勇与麦小红、何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勇,麦小红,何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贺志勇,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麦小红,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何汝贵,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勇诉被告麦小红、何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贺志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5元,由原告贺志勇承担。审 判 长  罗英典人民陪审员  苏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