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刘东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23号罪犯刘东光,男,1992年6月2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光犯走私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东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份的一天,刘国栋与朝鲜妇女联系后,根据刘国栋的指示,程铭开车来到十三道沟村附近与带着车内胎的董剑、于洲海、刘东光会合,程铭交给于洲海8万元毒资,于洲海与不知情的刘东光使用汽车内胎到朝鲜从一朝鲜妇女处接到550克冰毒,并将其中350克冰毒交给程铭。2011年10月初,刘国栋同刘东光来到长白县十三道湾村附近的鸭绿江边,使用汽车内胎到朝鲜,以每克160元的价格从一朝鲜妇女处接到440克冰毒,后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将冰毒全部卖给程铭。2011年10月4日,刘东光、刘国栋等人到长白县十三道沟“姜老五”歌厅唱歌遇见刘俊辰、华德亮等人,刘俊辰与刘国栋发生口角并打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刘东光持棒球棒将华德亮打伤。经法医鉴定,华德亮构成轻伤。刘东光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刘东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刘东光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6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走私毒品数量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