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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一×与王××、李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王××,李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79-1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邢学梅(原告儿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胡伟东,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天津市第九十八中学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王××、李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维力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