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郝万军与谢宝荣、故城县鑫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万军,谢宝荣,故城县鑫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郝万军。被执行人:谢宝荣。被执行人:故城县鑫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荣,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郝万军与被执行人谢宝荣、故城县鑫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宝荣、故城县鑫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