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连群与于德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德祥,任连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连群。上诉人于德祥因与被上诉人任连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德祥认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诉合同对管辖权有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西青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