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光,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光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光于2011年9月间,向同案罪犯吴某乐、范某杰(均已判刑)开了欧洲、亚洲足球联赛的外围赌博网站后,进行赌博活动,投注总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范某杰、吴某乐的证言及发送关于赌博数据给被告人苏某光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光以营利为目的,竞向他人开设的网站赌盘参与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以支持。视被告人是向他人开设网站赌盘参与投注赌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声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