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乙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8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甲,男,广东省阳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0012,汉族,高中文化,阳春市泰盛商品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户籍地为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因吸住毒品于2015年3月1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戒毒期限届满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并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5)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5日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运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乙及其辩护人吴世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乙是阳春市泰盛商品信息咨询中心的经营者。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一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套取现金239499元,非法获利300至500元。2015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乙利用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符某、蓝某等人套取现金2041486.03元,非法获利2000至2500元。被告人周某乙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套取现金总额2280985.03元,非法获利2300至300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乙的非法经营行为被阳春市公安查处,同日在阳春市泰盛商品信息咨询中心将被告人周某乙抓获,并扣押了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和银行卡46张。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和2015年3月17日两次被阳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戒毒期限届满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符某、蓝某、周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POS机签购清单,POS机交易流水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现场图,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乙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2280985.03元,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乙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周某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吴世全认为被告人周某乙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周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可对周某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周某乙既有犯罪前科,又吸食毒品成瘾,先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仍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内,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胡 龙审判员 林向东审判员 龙 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