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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孙礼娟,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现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