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邦福诉被告阮绍余、旭诚投资公司、洛阳荣伟置业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邦福,阮绍余,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54号原告梁邦福,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何庆斌,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绍余,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7日。被告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冲冲。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邦福诉被告阮绍余、被告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邦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邦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邦福撤回对被告阮绍余、被告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