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邦福诉被告阮绍余、旭诚投资公司、洛阳荣伟置业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邦福,阮绍余,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54号原告梁邦福,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何庆斌,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绍余,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7日。被告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冲冲。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邦福诉被告阮绍余、被告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邦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邦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邦福撤回对被告阮绍余、被告绵阳旭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