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龙某某等人在鲤城区金龙街道池峰路云河KTV饮酒后,至��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龙某某从该处出发,沿浮桥街往罐头厂方向行驶,至金桥酒店调头行至云河KTV对面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6.9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相关照片、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载人在道路上行驶,危险性较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预缴罚金,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可达到惩戒、改造之刑罚效果,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月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进龙速录员 陈奋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