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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747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原某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