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军、曾某妹等与梁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军,曾某妹,梁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军。申请执行人曾某妹。被执行人梁荣珍。申请执行人王某军、曾某妹与被执行人梁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荣珍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