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流芳与韩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流芳,韩登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809号原告韩流芳,女,汉族,山东立信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韩登鹏,男,汉族,莘县水利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