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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流芳与韩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流芳,韩登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809号原告韩流芳,女,汉族,山东立信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韩登鹏,男,汉族,莘县水利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