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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齐思莲与祖艳龙、王纪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思莲,祖艳龙,王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305号申请执行人齐思莲,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执行人祖艳龙,男,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执行人王纪民,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原告齐思莲与被告祖艳龙、王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永志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伟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57,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人亦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0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