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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博经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经执字第509-1号淄博隆盛集团公司诉淄博博山通用机械减速电机厂购销五金机电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30日作出的(1996)博经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888.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博山通用机械减速电机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隆盛集团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博山通用机械减速电机厂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民执字第5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