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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河南省洛河市人,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谢某某在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斛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