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子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49号罪犯李子新,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火车站家属区**栋***室。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子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罚金25000元(罚金已全缴、暴力犯、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子新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子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子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子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