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福元与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元,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42号原告刘福元。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东二环路南段西侧(周楼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利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福元与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登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福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元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元撤回对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8元,减收1258元,由原告刘福元负担。审判员 郭登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