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巍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44号罪犯王巍,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公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巍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虚构具有售卖公主岭市吉泰物业公司闲置楼房的名义,采用偷盖公章的方式,签订了六份楼房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得售楼款5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楼盘价值1084995元。同时在2012年3月,王巍以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署了一份面积75平方米楼房买卖协议,并办理相关楼房的过户手续,案发后将该楼房的房照返还给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鉴定,该楼房价值人民币170888元。案发后,被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1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73元。该罪犯34岁,其弟弟张伟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公主岭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