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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王树秋、梁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王树秋,梁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树秋,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梁玉青,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刘永军与被执行人王树秋、梁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树秋、梁玉青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永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树秋全部履行了(2015)龙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