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沈世山股权转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世山,吴明,程成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世山,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明,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老观桥路XXX号。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程成效,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XXX号。委托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世山因与被申请人吴明及一审被告程成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世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要求继续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上尚未成立,因为股权受让方之一方春燕当时不知情、不在场,没有在系争协议上签字,说明当事人没有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吴明无权要求继续履行,方春燕无权依据没有成立的合同享有股权;(二)方春燕在2015年9月份作出股权处分给吴明的公证书,法律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对2012年8月20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承诺,因为已超过合理期限,不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裁判履行未成立的合同,显属有误,故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程成效提交答辩意见称:同意沈世山申请再审的意见。本院认为,吴明、沈世山、程成效三人于2012年8月20日共同签署了系争协议,分别对三人名下的增翼公司、通翼公司的股权分配及相应利益调整做了安排。现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成立并生效?经审查,由于根据协议约定,增翼公司股东由沈世山、程成效变更为吴明、方春燕,而方春燕在系争协议签署当日未予签字盖章,再审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导致系争协议始终处于订立状态,并未成立。对此,本院认为,吴明退出通翼公司后股东变更为沈世山、程成效,故通翼公司的股东变更及利益补偿系吴明、沈世山、程成效三人意思真实表示,与方春燕无涉;而对于方春燕受让的增翼公司30%股权,沈世山并无证据证明协议内容损害方春燕利益或其曾拒绝接受相应股权,鉴于吴明、方春燕系夫妻关系,且其后以公证书的形式对该协议的有关内容作了确认,并明示由吴明受让增翼公司全部股权,上述意思表示应当认定真实有效,系争协议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沈世山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沈世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世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川审判员 范 倩审判员 夏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