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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百胜、潘春兰与被执行人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百胜,潘春兰,谢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028-1号申请执行人黄百胜,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潘春兰,女,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谢文礼,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黄百胜、潘春兰与被执行人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晓淼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重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