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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臻诉被告杨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臻,杨俊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38号原告:张荣臻,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俊龙,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臻诉被告杨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