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臻诉被告杨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臻,杨俊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38号原告:张荣臻,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俊龙,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臻诉被告杨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