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晓龙与周洪学、周超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龙,周洪学,周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龙,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周洪学,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周超仁,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赵晓龙申请周洪学、周超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洪学周超仁应支付申请人赵晓龙案款20225.0元,承担执行费203.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6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