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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晓龙与周洪学、周超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龙,周洪学,周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龙,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周洪学,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周超仁,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赵晓龙申请周洪学、周超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洪学周超仁应支付申请人赵晓龙案款20225.0元,承担执行费203.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6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