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春兰与王根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兰,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0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王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根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308元,合计255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登记车辆;有嘉峪关市碧水绿洲小区28栋3单元3-201号房屋一套,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王根退职年金5584.29元已扣划(该款中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仍有借款19465.71元及案件受理费2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审 判 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