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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倪正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正丰,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正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748号。法定代表人凌振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倪正丰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正丰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正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