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韩乃亭诉王利勤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乃亭,王利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7号原告:韩乃亭,男,汉族。被告:王利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乃亭诉被告王利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乃亭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王利勤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乃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乃亭撤回对被告王利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乃亭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