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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韩乃亭诉王利勤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乃亭,王利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7号原告:韩乃亭,男,汉族。被告:王利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乃亭诉被告王利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乃亭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王利勤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乃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乃亭撤回对被告王利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乃亭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