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全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全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50号罪犯谢全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全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谢全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全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谢全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50000元,判决前已履行罚金100000元,2015年10月履行15000元。2015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接受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谢全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150000元,已履行罚金115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全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